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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时间:2021-11-17

    英派斯健身——行业新闻——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体字〔2021〕44号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特色发展,建立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体育教练员,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学校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不断完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学生运动技能体能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以下简称国家级教练)

    副高级职称:高级教练(学校体育)(以下简称高级教练)

    中级职称:中级教练(学校体育)(以下简称中级教练)

    初级职称: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以下简称初级教练)

    调整后的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体教融合学校)从事学生体育运动技能体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校园体育社团建设指导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热爱体育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 申报中级教练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下一级教练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岗位培训。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九条 申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二)高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中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初级教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教练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学校体育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取得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累计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在全市范围以上推广)。

    2.作为核心成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前4名,或世界级比赛冠军2次以上或前3名4次以上或前8名8次以上,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2次以上,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10次或前8名至少15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8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录取累计3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10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担任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4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6次,或担任省级以上单项比赛裁判长至少8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2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省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5次,或在市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10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省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至少8次,或主要负责建设的省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5年,或保持省级以上优秀称号至少10年。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25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在当地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力、公认度。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或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累计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在全县范围以上推广)。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县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至少1项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世界级比赛冠军或前3名2次以上或前8名4次以上,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6名3次以上,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2次或前3名至少4次或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3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10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3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录取累计20人以上,或被高等院校体育单招正式录取累计8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7人以上,或我省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20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担任市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3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0次,或担任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裁判长至少6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0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20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市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3次,或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市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建设的市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0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20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5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7次,并在当地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公认度。

    第十二条 申报中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3.参与制定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相关部门单位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主持撰写或合编合著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或前8名至少2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冠军或前3名至少3次或前8名至少5次,或县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3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正式录取累计10人以上,或升入初中或高中高水平运动队就读就训2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2人以上,或我省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8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担任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1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3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8次,或担任县级以上比赛裁判长至少3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2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2次,或在学校大型活动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县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或主要负责建设的县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被命名。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认度。

    第十三条 申报初级教练职称,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学校体育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较熟练运用体育运动技能体能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国家级教练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且取得2次以上优秀。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首位。

    2.培训执教累计24个月以上的学生(运动队),获得奥运会冠军或世界级比赛6次冠军或国家级以上比赛15次冠军。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应在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三等业绩成果首位。

    2.培训执教累计24个月以上的学生(运动队),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界级比赛3次冠军或国家级以上比赛8次冠军。

    第十七条 中级教练以下职称不得破格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比赛”指体育、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比赛。各级比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称:

    世界级: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和世界军人运动会、警察运动会、大中学生运动会、体育大会、休闲体育大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世界杯等单项赛事。

    亚洲级: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青年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沙滩运动会、亚太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亚洲体育组织举办的亚洲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学生)、亚洲杯等单项赛事。

    国家级: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学生(青年)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智力运动会、体育大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全国锦标赛(含青年、大中小学生)、冠军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单项赛事。

    省级:山东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职业技能大赛(体育项目)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山东省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市、县(市、区)级:市、县(市、区)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学生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市、县(市、区)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市、县(市、区)锦标赛、冠军赛、大中小学生联赛等单项赛事。

    上述比赛中,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系列赛,设置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要求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以非主管教练(助理教练)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其中,“人次”条件至少增加2个人次,单纯“名次”要求的,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次数。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运动等级称号,是指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授予的;国家体育总局尚未开展授予的项目,可对国家级单项体育组织授予的运动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标准条件和等级层次予以分别对应。

    担任比赛仲裁或执裁工作的,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可分别对应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

    获得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方面教学名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学科中心组成员、教育教学领军人物等业务类称号的,可分别对应在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中担任裁判长。

    全县(市、区)、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体育方面教学类优质课、教师教学基本功等业务类综合素质大赛,可分别对应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所获得奖项,有名次排列的,按实际名次对应;无名次排列但有等次划分的,一等奖按获得1次前3名、二等和三等奖按获得1次4-6名、其他等次按获得1次7-8名对待;无名次排列并不区分等次的,均按获得1次前8名对待。公开课、示范课、精品课、录像课、优秀教案等,可按同级别至少降低一个名次对待。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项目、校园体育活动等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总局正式颁布的体育项目或教育部批准开展的校园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单项体育组织开展的项目、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等。大型活动包括综合性运动会开、闭幕式,重大节庆活动、文艺汇演晚会、展览展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体能、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其中一个专业体育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其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五条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二十六条 “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本条件要求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专著”“译著”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决策咨询研究、器材设备与管理系统研制研发、科技服务、统计分析、软件编程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要求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发明专利和研制研发的产品、技艺等应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投入生产。

    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主持”“第一完成人”应排名第1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论文需附检索报告;“核心成员”“主要负责”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推广”的界定主要指相应层级范围单位印发颁布、组织实施、典型发言、领导肯定性批示、规划报告列举、表扬表彰奖励、党报党刊宣传报道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三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5日。

    山东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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